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7********1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1583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健借款313500元;二、被告何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健借款利息(以31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108元,保全费21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景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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