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2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531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勇、霍俊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胜凯借款2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开始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88%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勇、霍俊喜负担25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00元,应予退还503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