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2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1531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郝勇、霍俊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胜凯借款2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开始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88%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勇、霍俊喜负担25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00元,应予退还503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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