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惠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0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21民初718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惠民丰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元、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8.265‰收取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26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偿还利息203425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二、惠民县勇拓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丰益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577.5万元范围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民县勇拓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丰益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丰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吕惠东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惠东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丰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丰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惠民县勇拓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丰益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吕惠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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