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725********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802民初1345号
案号
(2021)云0802执1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普 洱 市 分 行 偿 付 使 用6259075341285028 号信用卡欠借款本金、滞纳金、利息26096.79元;使用5164645351204394号信用卡欠借款本金、滞纳金、利息16230.05元,两项共计42326.84元;二、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支付公告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00元,由被告吴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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