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8********8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07民初1474号
案号
(2021)川0131执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勇、杨成芬、方智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任霞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从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至);二、被告成都市方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对方勇、杨成芬、方智韬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成都市方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对方勇、杨成芬、方智韬追偿;三、驳回原告任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00元,由被告方勇、杨成芬、方智韬、成都市方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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