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8********3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9079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2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莫怡赞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莫怡赞、谢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31858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利息163.66元、还款违约金511.45元,从2020年11月10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莫怡赞、谢娟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莫怡赞所有的粤t56x97号车辆,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6元,由被告莫怡赞、谢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