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9********5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089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9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严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8100007172896)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严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264407.76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为266.86元,违约金为872元;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被告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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