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04民初12257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0元、装饰装修补偿款38245.89元、鉴定费4044.81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0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2760元,下剩56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3807.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2.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青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50816252R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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