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文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4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715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1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华市天唯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文玲、徐芳敏于2021年2月18日前归还颜晓刚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加付颜晓刚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20316元,减半收取计10158元,由金华市天唯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文玲、徐芳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