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718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1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胡松、袁玉霞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jk2016200002515846号);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胡松、袁玉霞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79722.1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利息为16660元、罚息为888.27元;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jk2016200002515846号)约定标准计算,罚息不计算复利】;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胡松、袁玉霞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律师费48100元;四、被告胡松、袁玉霞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就被告胡松、袁玉霞名下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红岗路碧翠豪苑二期首誉15座1101房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松、袁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