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2********3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12民特132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21)鲁0812执1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明欠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安分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月止,于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4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3年2月25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蔡明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未到期的欠款视为到期,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安分社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各一份、济宁市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在申请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安分社与申请人蔡明于2021年3月18日经济宁市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鲁0812诉前调67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