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060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2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2620.1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8日的利息为5440.15元、罚息、复利为2124.18元,从2021年5月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李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李成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李成提供抵押的车牌为粤af79338的宝马5系新能源汽车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元、财产保全费1409元,由被告李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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