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静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2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1054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湘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行借款本金4050000元;二、被告冯湘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行借款利息134673.21元;三、被告冯湘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行借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本金405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四、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行对被告张国庆所有的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3甲3-3号(建筑面积1598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3甲3-4号(建筑面积466.9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3甲3-1号(建筑面积2477.7平方米)的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段静伟、被告张国庆对被告冯湘波上述一、二、三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湘波追偿;六、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77元,由被告冯湘波、被告段静伟、被告张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