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03********7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28民初3174号 |
案号 |
(2021)鲁0828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群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肖借款本金34 000元及利息(以34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玉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45元,由被告王群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