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乐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2********8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22民初1059号 |
案号 |
(2021)鲁1522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瑞帅、于乐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保清木泥款465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9日起至欠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650元为基数,按照本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展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皮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瑞帅、于乐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