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金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2********2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5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21)黔0425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田金美诉被告陆奎江离婚,被告陆奎江同意离婚;二、婚生子陆柏成由被告陆奎江抚养,原告田金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因孩子现在3岁,原告应支付孩子15年的抚养费,共计:72000元,原告田金美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金美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