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0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4民初7203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3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贤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庆华借款187309.7元及利息(以本金187309.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被告赵颖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2元,由被告陈贤飞、赵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