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燕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11********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民初729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明贵、孔燕妮共同归还给原告劳长智借款本金 40 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26日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何明贵、孔燕妮共同支付给原告劳长智律师服务费2 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 300元,由被告何明贵、孔燕妮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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