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石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3********3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23民初596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石英偿还原告明红姣借款22900元。二、被告钟石英向原告明红姣支付违约金3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0元,合计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石英承担。被告钟石英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原告明红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