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丰田无籽西瓜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19)皖1302执4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安徽安徽省丰田无籽西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债务本息1679814.23元;二、限被告安徽省丰田无籽西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向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安徽省丰田无籽西瓜技术有限公司还清全部款项之日)三、限被告安徽省丰田无籽西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向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30000元;四、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前三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黄海、黄玲设定房产抵押(“最高抵保字第[2015]140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51782号确定的房产)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前三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刘广善、刘桂云、刘淑荣分别设定的股权质押((宿)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11号、(宿)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10号、(宿)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0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确定的股权)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安徽盛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广善、刘桂云对前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6元,原告先行垫付了114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26元由被告安徽省丰田无籽西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刘广善、刘桂云、刘淑荣、黄海、黄玲、安徽盛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广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2726315976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淮河中路科技园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