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2********0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497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阚凯、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振梅借款本金960,000.00元及利息(760,000.00元本金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000.00元计付,应扣除被告阚凯已经支付的利息45,000.00元;20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杨松柏对被告阚凯、张艳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松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阚凯、张艳追偿。三、驳回原告刘振梅对被告张立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3.00元(原告刘振梅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33.00元,由原告负担733元,被告阚凯、张艳负担18,400.00元,被告杨松柏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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