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阚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0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497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阚凯、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振梅借款本金960,000.00元及利息(760,000.00元本金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000.00元计付,应扣除被告阚凯已经支付的利息45,000.00元;20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杨松柏对被告阚凯、张艳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松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阚凯、张艳追偿。三、驳回原告刘振梅对被告张立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3.00元(原告刘振梅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33.00元,由原告负担733元,被告阚凯、张艳负担18,400.00元,被告杨松柏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