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2852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6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6160.51元,利息8073.43元,罚息55864.85元,复利4508.6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8月14日),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授信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邓德娟、肖平、徐丹、薛士勇、程云彪对被告韩春福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春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被告韩春福、邓德娟、肖平、徐丹、薛士勇、程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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