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4********1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565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27-1号273,建筑面积93.84平方米房屋(登记在耿辉名下)归原告范海霞、被告耿辉按份共有,原告范海霞与被告耿辉各占50%份额。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范海霞负担4400元,由耿辉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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