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4********1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1565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27-1号273,建筑面积93.84平方米房屋(登记在耿辉名下)归原告范海霞、被告耿辉按份共有,原告范海霞与被告耿辉各占50%份额。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范海霞负担4400元,由耿辉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