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凯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2********8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6民初1238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至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3.27元); 二、被告李克洪、宁凯祥、张英婷、李振国、陈彦坤、丁来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被告张爱民、李克洪、宁凯祥、张英婷、李振国、陈彦坤、丁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