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7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1164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炳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507.82元,罚息300.91元;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钟思兰、张南海、贾丹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2.63元,保全费2770.88元,由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5.50元;被告彭炳昌负担5327.13元,被告钟思兰、张南海、贾丹丹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