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井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3244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54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井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3124.34元;二、被告薛井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3124.34元的利息10446.6元(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15日,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薛井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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