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剑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22********6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127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1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雷剑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林振云借款142199.97元,并支付该款的相应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2199.97元的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林振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1元,减半收取2130.5元,由林振云负担478元,雷剑长负担16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