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1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3民初1406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俊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蔡志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蔡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俊卿、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