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1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3民初1406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1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俊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蔡志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蔡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俊卿、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