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万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7********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7民初1939号 |
案号 |
(2021)黔2627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万勤、杨华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百分之10.776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4866.08元应予抵扣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潘万勤、杨华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