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义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9002********3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执2189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恢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朴英杰、郑义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贷款204846.33元;二、被告朴英杰、郑义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贷款204846.33元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代偿贷款204846.33元为基数,时间从2012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赵国庆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朴英杰、郑义花、赵国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9元,公告费800元,计7379元。由被告于志刚、任冬雪承担,被告赵国庆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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