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2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5刑初8号 |
案号 |
(2021)辽0115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郝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2日。)被告人王凤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郝亮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禁止被告人王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