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2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5刑初8号
案号
(2021)辽0115执1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郝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2日。)被告人王凤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郝亮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禁止被告人王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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