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2********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503民初279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1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计1743元,由原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3元,被告董雷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