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龙波、胡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贷款人民币158441.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潘龙波、胡玲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潘龙波、胡玲位于新县城关羚锐大道(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新县字第00008227号)的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