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3341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3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尚宏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四伦返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尚宏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