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621民初294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以(2021)鲁16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判决:1、被告娄鹏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智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娄鹏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智毅担保费500元、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均有被告娄鹏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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