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龙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2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5民初580号
案号
(2021)闽0925执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龙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451.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其中2020年6月5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息5085.8元,2020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奶梓应对被告林龙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陈奶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龙清追偿。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被告林龙清、陈奶梓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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