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4********0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124民初288号 |
案号 |
(2021)内0124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付永峰、王小平支付货款760000元。并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7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付永峰、王小平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高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