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广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602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光辉签订的《个人额度贷款合同》;二、被告于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万;三、被告于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34966.83元,罚息6851.25元,复利230.81(截止2017年6月6日),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包括利息、罚息河复利);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122号(1门)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于光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