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广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4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0602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光辉签订的《个人额度贷款合同》;二、被告于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万;三、被告于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34966.83元,罚息6851.25元,复利230.81(截止2017年6月6日),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包括利息、罚息河复利);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122号(1门)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于光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