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维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23刑初274号
案号
(2021)桂0223执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此前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维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此前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任福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维亮、任福新、吴宏飞共同盗窃后销赃违法所得人民币4570元。五、被告人黄维亮用于作案的工具五菱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zwneoba011002773)由暂扣单位鹿寨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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