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维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23刑初274号 |
案号 |
(2021)桂0223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此前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维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此前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任福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维亮、任福新、吴宏飞共同盗窃后销赃违法所得人民币4570元。五、被告人黄维亮用于作案的工具五菱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zwneoba011002773)由暂扣单位鹿寨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