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425********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425民初4464号
案号
(2018)豫1425执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商丘飞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借款194.6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本息 还清之日止。已付借款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对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20万元质押保证金优先受偿。 三、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中须、宋海涛、杨金花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实现保证金优先受偿后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16
发布时间
2018-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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