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应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9********3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民终195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梁应鹏于2021年3月10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王明军砂石料款32,140元及利息3,295元,合计35,435元;二、上诉人罗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上诉人王明军自愿放弃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罗云、第三人梁应鹏负担,于2021年3月10日前一并给付被上诉人王明军;二审案件受理费685.88元,减半收取342.94元,由上诉人罗云、第三人梁应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