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应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9********3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23民终195号
案号
(2021)新2324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三人梁应鹏于2021年3月10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王明军砂石料款32,140元及利息3,295元,合计35,435元;二、上诉人罗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上诉人王明军自愿放弃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罗云、第三人梁应鹏负担,于2021年3月10日前一并给付被上诉人王明军;二审案件受理费685.88元,减半收取342.94元,由上诉人罗云、第三人梁应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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