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4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3078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24286.78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3月20日,之后仍按合同·4·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根春、盛淑群在最高额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代偿款向被告薛阳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薛阳军、张根春、盛淑群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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