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1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2878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仁和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若被告安徽仁和香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尤健、马家秀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阳东路宁阳公园b2幢4、5、6、7号房地产[皖(2017)宁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384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290万元及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尤健、马家秀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83元,由被告安徽仁和香业有限公司、尤健、马家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