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7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02民初4817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2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金运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3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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