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5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2347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47874.7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474787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郑州旺达农产品现货交易配送中心、冉允志、邢爱玲、冉浩、张丹丹、冉鑫、冉垒、王桂英、冉博文、吴俊岭、冉巧枝、祝申林、冉巧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郑州旺达农产品现货交易配送中心、冉允志、邢爱玲、冉浩、张丹丹、冉鑫、冉垒、王桂英、冉博文、吴俊岭、冉巧枝、祝申林、冉巧云承担21987元,由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3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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