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广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0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5民初1720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新占、吴广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娄本跃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366.9元; 二、反诉被告娄本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吴新占、吴广宇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993.33元;三、驳回原告娄本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吴新占、吴广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49元,由被告吴新占、吴广宇承担,反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娄本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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