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6民初1566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月利率10.5‰计息,其中已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5111元予以抵扣;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月利率15.75‰计息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郭玖素、李登峰、南建新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李富杰、郭玖素、李登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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