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大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2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427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春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000元、利息928.90元及逾期罚息。利息为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已扣除被告于春芝已付利息13003.1元;逾期罚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以本金12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9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计算。二、被告庄大庆、被告赵德彬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春芝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退回原告1440元,其余1440元,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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