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81********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3民初2303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镇珲、赵迪、王耀庆、赵明、李鹏远、邓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付原告张放24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00元,由被告鲁镇珲、赵迪、王耀庆、赵明、李鹏远、邓德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