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3民初2508号
案号
(2021)辽0423执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朱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王福元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15.4%年利率,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福元负担275.00元,朱海峰负担3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